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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比重下降趋势是真实的
发表于《财经杂志》2010年第23期
王小鲁
 目前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是导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一个基本原因。对此,学术界基本上形成了共识。但也有学者提出,劳动报酬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是(或完全是)统计口径变化造成的。他们所提出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指2004年之前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报酬原来在统计中算为劳动者报酬,2004年经济普查后,国家统计局调整了有关统计口径,把其业主所得改按营业利润计算,导致劳动者报酬比重突然下降。另外一个理由是,由于在统计中农业收入基本上计为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在农业增加值中的比重高于其他产业;而随着农村劳动者转入城市、农业比重下降而第二、三产业比重上升等结构变化,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自然就会下降。有学者认为,这同样是一个统计口径的问题,因为农业收入本来就不应该全部算作劳动者报酬,因此实际上原来就高估了劳动者报酬。

以上两个论点都有其合理性。但问题在于这两点能否证明劳动者报酬的比重实际上并没有下降?

首先,关于个体工商户统计口径变化的说法,只牵涉2004年前后的数据衔接问题,并不能改变劳动者报酬在更长时期是否存在下降趋势的问题,而且上述作者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较老的资金流量表数据。实际上国家统计局在2004年和2008年两次经济普查以后,都分别调整和更新了在此之前的资金流量表数据。2004年普查后,大幅度下调了当年和以前年份的劳动者报酬数量,其占GDP的比重也随之缩小(见国家统计局,2008:《中国资金流量表历史资料1992-2004》)。2008年普查后的调整,又部分上调了2004-2008期间的劳动者报酬数量和比重(见国家统计局,2010:《中国统计年鉴》)。

经过最近这次调整,以前年份的劳动者报酬数据可以分为1992-2004年和2004-2008年两个阶段。统计局没有公布调整的依据和数据口径改变的内容,但在这两个阶段内,统计口径应该是分别可比的;但由于两段之间的口径差异,使2004年的劳动者报酬比重发生跳跃,上调了3.5个百分点。而在这两段时间中,数据都分别显示了劳动者报酬的下降趋势。其中,1992-2004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4.6%下降到47.1%;在12年里下降了7.5个百分点。2004-2008年按新口径,劳动者报酬从50.6%下降到47.9%;在4年中下降了2.7个百分点。因此,剔除2004年统计口径变化的因素,资金流量表数据仍然明确反映了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下降的趋势,前后两个阶段累计共下降了10.2个百分点。

其次,有学者对统计数据做了调整,把家庭经营纯收入中的农林牧渔业收入全部从劳动者报酬中剔除,结果劳动者报酬的比重更低了,但其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以来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他以此证明劳动收入比重并未下降。不过,这样的调整在我看来是不合理的。

原因之一,在于目前在我国引起社会关注和学术界讨论的“劳动者报酬”或者“劳动收入”问题,并不仅限于工薪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而是指全体劳动者的报酬总和。应当指出,各国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收入法)各有差别,有些国家在劳动者报酬之外设有“混合收入”项目,也有些国家没有这一项,但单列了家庭经营收入。中国的资金流量表数据中并没有做这样的区分,而是把全部劳动者的收入都计入“劳动者报酬”(这样做并没有错,但在这个意义上,资金流量表中“劳动者报酬”对应的英文词汇不应当是“compensation of employees”。后者可译为“工薪劳动者报酬”,它只是劳动者报酬中的一个主要分项)。问题在于,中国仍然是一个农村人口占一半的国家,而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劳动收入;如果把7亿多农村人口的农业收入剔除出劳动者报酬,再来讨论劳动者报酬的比重问题,实际上就是转换了话题。

原因之二,在于我国正处在结构变迁时期,每年有大量农村劳动者进入城市,使工薪劳动者队伍的数量不断扩大,同时也就伴随着农业劳动收入相对下降,而工薪收入总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工薪收入的总和单独拿出来代表劳动报酬,得到劳动收入占GDP比重不降反升的结果是不奇怪的。但这恰恰犯了上述作者自己所批评的那种“误判”,实际上是用改变统计口径来改变计算结果,而该结果已经寓含在统计口径的改变之中。

事实上,要看全体劳动者的报酬占GDP比重是否下降并不难。例如在1990到2008年这18年间,全国人均GDP增长到原来的14.4倍;而城镇居民的人均工薪收入仅为原来的9.8倍,农民的人均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纯收入之和仅为原来的6.4倍(三者均按名义值计算),后两者都显著低于人均GDP的增长。这显然意味着劳动收入占GDP比重显著下降(收入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

为了更准确地验证上述判断,下面对有争议的收入项目分别进行重新定义,在此基础上计算劳动者报酬的变动趋势。由于资金流量表中没有对收入来源进行细分,这些计算只能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城乡住户收支调查数据进行。这里对劳动者报酬做了如下改变:

城镇劳动者报酬包括工薪收入,加上住户的经营净收入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经营者(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可能不领取工资,他们的经营净收入中除了利润以外,实际上还包括一部分经营者的个人劳动报酬。农村劳动者报酬包括农村住户的工资性收入,再加上家庭经营纯收入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是土地和资本的回报)。因为没有更详细的基础数据,这一计算中对城乡经营收入中的劳动者报酬部分分别设置了不同权重,以检验不同的情况对劳动者报酬变动趋势有什么影响。但不管取哪一种权重,各年份的计算口径是一致的,因此排除了因数据口径变化而导致劳动者报酬比重跨年度变动的因素。

表1第(1)—(4)列中,农村家庭经营纯收入中劳动者报酬的权重,分别按40%、50%、60%、70%计算,而城镇住户经营收入中劳动者报酬的权重固定按20%计算;(5)—(6)列中农村家庭经营纯收入中劳动者报酬的权重固定按60%计算,而城镇住户经营收入中劳动者报酬的权重分别按10%和30%计算。可以看到,在表中所有6种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90-2008年期间都呈明显下降趋势,只是降幅大小有所不同而已。以情况(3)为例(农村家庭经营的60%和城镇住户经营收入的20%作为劳动者报酬),从1990年占GDP的38.9%下降到2008年的30%,下降了8.9个百分点。

表1. 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的下降趋势

年份
(1)
(2)
(3)
(4)
(5)
(6)
1990
34.3%
36.6%
38.9%
41.3%
38.9%
39.0%
1995
31.1%
32.7%
34.2%
35.8%
34.2%
34.3%
2000
31.3%
32.5%
33.7%
34.8%
33.5%
33.8%
2005
32.1%
32.9%
33.6%
34.4%
33.4%
33.8%
2008
28.9%
29.4%
30.0%
30.6%
29.7%
30.3%
降幅(百分点)
5.4
7.2
8.9
10.7
9.2
8.7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

同资金流量表数据相比,这里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明显更低。不排除国家统计局的城乡住户调查数据低估了劳动者报酬,或者资金流量表数据高估了劳动者报酬的可能性。尽管两种统计数据明显不一致,但这些可能的问题是跨年度存在的,它们影响的主要是劳动者报酬的数量和比重,而不是其变动趋势。而两种数据共同显示了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明显下降的趋势,说明该下降趋势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劳动收入比重下降原因何在?这是一个可以另外讨论的问题,这里仅举出几个基本事实。第一,过去30年,中国经历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量转移的过程。在此期间,劳动力市场上总的形势是供大于求,这压制了工资水平上升,使工资增长远远落后于人均GDP的增长。实际上这种现象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由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做出了明确阐述。这种情况也使得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间的差距急剧扩大。

第二,上述矛盾本来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来缓解,但由于劳资间的协商和谈判机制没有建立,工会没有起到充分保护工人利益的作用,各级政府又常常在劳资纠纷中丧失中立立场而较多偏向于保护资方利益,使得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之间分配倾斜的现象持续存在。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健全或缺失进一步加重了问题的严重性。尽管社会保障体系近几年改善的力度很大,但如果以全部城镇就业人员为基数计算,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只达到了57%、53%、41%和48%(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而未被覆盖的人群,基本上是收入较低、工作较不稳定的低收入阶层和农民工,他们恰恰是更需要得到社会保障的人群。

第三,由于缺乏对垄断收益、资源收益的制度约束和税收调节机制,调节高低收入的税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以及公共资源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督、政府管理透明度低,导致了收入分配中大量反市场行为、腐败行为和逆向再分配现象。这加大了政府成本和企业成本,实际上对各类正当要素收入,包括对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形成了直接或间接的侵害。

以上情况说明,要解决劳动报酬比重下降、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迫切需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劳资协商谈判制度,迫切需要完善法制、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等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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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鲁

王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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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 wangxiaolu@neri.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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