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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算灰色收入*
王小鲁
 

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到底有多高?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城镇居民平均不到1.6万元的人均收入水平、城镇最高收入10%家庭平均不到4.4万元的人均收入水平(2008年统计数据),是否反映了实际情况?在这样低的收入水平上,怎样解释房市的火爆和房价的持续高涨?巨额的居民储蓄存款来自哪里?冲击房市、股市、流向境外的海量个人资金来自哪里?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曾在2007年的研究报告中提出,关于城镇居民收入,特别是关于高收入居民收入的统计数据需要大幅度修正。

继上次的报告,我们于2009年进行了第二次关于城镇居民真实收入支出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分析研究。我们的调查样本不允许用来直接推断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分布状况;调查的目的是取得真实可信的数据,以此为基础推算收入水平与若干消费特征参数的关系。其中一个关键的参数是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经济学界普遍承认,恩格尔系数是一个收入水平的指示器,其下降反映收入水平的上升。基于这个原理,我们可以使用统计学或计量经济学方法,找出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和人均收入水平之间的真实关系。再利用这种关系对居民收入统计数据进行检验。

为了排除其他因素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使结果更可靠,作者在大量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分别使用了分组比较法和计量模型分析方法估算收入水平与恩格尔系数之间的关系(两种方法可统称为“恩格尔系数法”)。后一种方法控制了对恩格尔系数有影响的若干变量,包括城市规模、地区差异、居民教育水平、家庭规模、就业面等,得到了收入水平和恩格尔系数之间影响系数的可靠结果。在此基础上,对公布的城镇居民分组收入统计数据进行了重新推算。

结果发现,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这三组居民的统计收入略低于推算收入,但差异不太大。从中等收入组往上,统计收入与推算收入的差距逐级增大。差距最大的是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组,统计的2008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到4.4万元,而模型分析法的推算结果是13.9万元(见表1),是统计收入的3.2倍。这与作者2007年报告的分析结果是基本一致的。这些未能反映在居民收入统计的收入可以称为“隐性收入”。其产生的原因,并不是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而在于统计调查难以取得高收入居民的真实收入数据。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全国平均的城镇居民收入比原有统计提高了一倍,达到人均3.2万元。

表1.推算2008年城镇居民分组人均实际收入(元)

分组
恩格尔系数
统计收入
推算收入(1)
分组比较法
推算收入(2)
模型分析法
最低收入
0.481
4754
5685
5350
低收入
0.459
7363
8646
7430
中低收入
0.429
10196
13392
11970
中等收入
0.404
13984
20941
17900
中高收入
0.379
19254
29910
27560
高收入
0.340
26250
47772
54900
最高收入
0.292
43614
164034
139000
全部城镇居民
0.379
16885
35462
32154

计算说明,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占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63%。前20%高收入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

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统计数据算只有9倍。按全国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统计数据算只有23倍。因此,我国实际的收入差距要远远大于统计数据反映的情况。

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高出9.3万亿元(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资金流量表数据是依据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计算的,作者将这5.4万亿经济普查无法发现、但根据推算存在的收入视为灰色收入。

与作者上一个报告的估算相比,2008年的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都比2005年扩大了近一倍(2005年的居民隐性收入4.8万亿元,其中按同样口径计算的灰色收入部分2.7万亿元)。而同期,名义GDP只增长了71.4%。这说明灰色收入仍在以快于GDP增长的速度扩大。

以上推算也得到宏观数据的支持。根据2008年住户收入统计计算,居民储蓄总额(居民收入减去消费的部分)为3.5万亿元。但实际上仅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就增加了4.5万亿元。加上居民非贷款购买商品房和自建房投资、居民自有资金对实体经济的投资、以及居民对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居民储蓄总额估计在11—11.5万亿元之间,比按统计数据计算的3.5万亿元高出7.5—8万亿元。再加上居民消费支出的遗漏,遗漏的收入估计至少应在9.5—10万亿元之间,与作者计算的9.3万亿隐性收入基本吻合。但不排除本报告仍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

由于隐性收入数额巨大且分布高度集中,其主要部分(即经济普查无法发现的5.4万亿)不能看做正常的统计遗漏,而是灰色收入。所谓灰色收入,这里主要指两种情况。第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第二是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两者都是因为制度或管理不健全、存在大量漏洞造成的。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说明国民收入分配受到严重扭曲;其来源主要是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和他人收入、聚敛财富等行为,以及垄断性收入的不适当分配。

由于存在巨额灰色收入,使国民收入的实际分配格局和分配流程发生改变,全部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实际份额高于统计数,其下降的速度也慢于统计数。但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其中劳动报酬所占份额比统计数更低,下降更快(2008年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46.7%调整到42.3%),非劳动收入的份额则更高(2008年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9.9%调整到24.4%),并导致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分配更加不公。基于一定的假设条件估算,灰色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可能在15%左右(见表2)。增加的非劳动收入并不是正常的资本收益,而主要是来自不合理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也包括非法收入,包括来自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及资产、以及土地等资源收益的流失。

表2. 国民总收入结构的调整:2005—2008 (当年国民总收入=100%)

调整前
调整后
2005
2008
2005
2008
住户部门
60.1%
56.5%
68.6%
66.7%
劳动报酬
50.4%
46.7%
46.4%
42.3%
居民非劳动收入
9.7%
9.9%
22.2%
24.4%
其中:灰色收入
0%
0%
13.3%
15.4%
企业、金融部门
20.3%
17.7%
16.0%
13.6%
企业部门
19.6%
16.4%
15.5%
12.6%
金融部门
0.7%
1.3%
0.5%
1.0%
政府部门
20.8%
25.9%
16.4%
19.9%
合计
101.1%
100.2%
101.0%
100.2%

注1:作者假定灰色收入的60%是未纳入统计的增值部分,40%来自政府和企业资金的流失,据此将国民总收入的总量从31.6万亿元调整到34.8万亿元,因此计算的基数也改变了。但这不是严格意义上对国民收入核算的调整,而只是为了给读者提供一个参考。

资料来源: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8、2009 ,“资金流量表”(2008年数据未公布,是作者根据2005-2007年资金流量表数据外推得到的近似数)。2.作者推算结果。

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说明权力在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会自发趋向于追逐经济利益,形成权力和资本的结合,导致对社会的侵占和掠夺,导致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公和社会冲突。这是最大的不稳定因素,是对中国未来前途的严重挑战。这说明我国在经历了过去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经严重滞后。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励精图治,严惩腐败,更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当前,首先需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制度,建立阳光财政,形成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才有可能改善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冲突,保证持续发展。


* 本文是《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的摘要,载于2010年7月19日出刊的《新世纪》周刊。报告全文发表在即将出版的中信《比较》第48辑。该报告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灰色收入课题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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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 wangxiaolu@neri.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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