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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收入分配课题”研究报告《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2013年报告》的摘要,全文刊登于中信出版社《比较》总第68辑。

1. 调查样本分布及调查和分析方法

2012年,我们在全国城镇地区进行了居民收入和消费状况调查。调查主要在全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18个省和直辖市进行,覆盖了66个大中小城市和14个县的县镇、建制镇。全部调查样本数为5756个,经质量检验确认的有效样本数为5344个。

样本在各地区间的分布,以及按样本户家庭成员平均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分布总体上比较均衡。但为了获得更准确的高收入居民收支信息,适当增加了高收入居民样本,因此样本在特大城市、在高端职业和高学历人群中分布也相应较多。作者采用的分析方法决定这些分布的差别并不影响基于样本数据得到的分析结论。

以往各类居民收入调查,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收入数据常常失真,尤其是一些高收入居民拒绝调查,以及瞒报、低报收入的情况很普遍。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把取得真实可靠的居民收支情况设为调查的首要目标,没有采用常规的分层随机抽样调查方法,而是采用定向调查的方法,以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并采取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核查措施,在调查方法和问卷设计上采取了若干降低调查敏感度的措施,以避免数据的系统性误差。多次调查的经验证明,这些措施对减少数据的偏差是明显有效的。

与此相应,作者舍弃了用调查样本对全国城镇居民收入进行总体推断的方法,而是基于样本数据进行计量模型分析,取得与居民收入相关的居民消费特征参数,在此基础上对分层次的居民收入进行模拟计算,据以对统计数据的失真进行校正。

 

2. 计算城镇居民真实收入

作者基于调查数据进行了模型分析,对不同层次的居民人均收入进行了模拟计算。所得到的推算结果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第一,推算收入与统计收入的最大差别发生在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根据统计数据,这些最高收入家庭的2011年人均收入5.88万元,而推算结果显示他们的实际人均收入是18.84万元。是统计收入的3.2倍。较高收入家庭的人均统计收入是3.56万元,而推算收入是7.97万元,是前者的2.2倍。这些情况,与作者2007年和2010年两次研究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根据作者2010年报告,2008年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推算收入是统计收入的3.2倍,较高收入家庭的推算收入是统计收入的2.1倍)。但是最高收入家庭的隐性收入绝对数量扩大了,相对比重仍然占全部居民隐性收入的主要部分。前20%的高收入家庭合计,拥有隐性收入总量的72%。由于高收入居民隐性收入中一个主要部分是来源不明的灰色收入,可以认为其灰色收入的绝对量也在进一步膨胀。

第二,与作者前两个报告相比,中等及以上收入家庭的统计收入与推算收入之间的差距扩大了。2011年中等、中上和较高收入居民的统计收入与推算收入之比分别为1.41.72.2倍,而2005年分别只有1.11.31.4倍。这似乎说明灰色收入有从最高收入阶层向社会的中、高收入阶层蔓延的趋势,可能也意味着腐败之风向全社会扩散,意味着维持社会正常分配秩序的法律制度面临进一步瓦解的危险。但这绝不意味着所有居民共同从腐败中受益,受益者仍然是少部分有寻租机会的人群,他们在中、高收入阶层中也只是一部分人。同时,这些行为加重了其他大多数居民的负担。

第三,低收入居民的统计收入与推算收入之间也出现了较显著的差异。2011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统计收入为6876元,而推算收入为9026元,比前者高了31%。不过,作者判断这与上文说的灰色收入扩散趋势并不属于同一个问题,而与某些技术性因素有关。作者推算,在2008-2011年期间,最低收入居民这期间的人均收入名义年递增19.0%,实际递增16.1%,均高于统计的最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增长率。同时这也超过了高收入居民收入增长率。

上述这些推算是否准确,可从以下情况得到佐证。第一,有证据证明国家统计局的住户统计数据对居民收入有重大遗漏,而且偏差在逐年扩大。在2004年到2008年期间,城乡住户统计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与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相比(见国家统计局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下同)均显著偏低,偏差幅度从25.5%上升到了29.0%。据分析,差额中,小部分来自统计口径差别,更大部分源于住户调查对居民收入的遗漏。

第二,作者以前对2005年和2008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分析都表明,还有相当大量的灰色收入,在经济普查数据中也未能反映出来,2008年在5万亿元左右。这些灰色收入的存在,尽管没有官方统计可查,但从高收入居民的巨额房地产和股市投资、在国内外市场的奢侈消费品支出、巨额银行储蓄以及流向国外的资金中都能够反映出来。2008年计算各项居民储蓄、投资和消费支出总和为23.0万亿元,超过资金流量表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来自经济普查)4.4万亿元,与作者上一个报告推算的5万亿元灰色收入接近,而这还没有包括居民在海外奢侈品市场上的消费和每年通过非法途径流向海外的私人资金。

第三,上面的推算显示,2011年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也高出统计收入31%。两个最低收入哪个更接近事实,可以近似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和各类工资劳动者的工资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和检验。结果说明,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显著高于住户统计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增长幅度,低收入居民的年收入明显高于城镇住户统计的较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而与作者的推算大致相当。这样看来,2011年城镇住户统计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很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偏低。而上述推算数据可能更接近实际。

从这些情况看,近年来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一系列关注民生的政策的确起到了促使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增长加快的作用,并使之明显快过了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这是一个积极的现象,有助于国民收入分配合理化,促使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但也要看到,尽管相对差距有所缩小,收入分配的绝对差距仍在继续扩大,收入差距过大的基本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

例如,基于作者两个报告的推算,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在2008-2011年期间的年名义年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增长率。但由于基数相差悬殊,城镇10%最低收入家庭2011年比2008仅增加年收入3367亿元,而10%最高收入家庭在此期间增加年收入40258亿元。后者收入增加额是前者的12倍。

还要看到,虽然近年来中、低收入居民货币收入增长较快,但相当一部分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并没有实现同步增长,有的反而降低了。这主要是因为房价连年上涨和连带的房租上涨吞噬了很大部分居民收入的增长。地价、房价和房租上涨的受益者主要是地方政府、房地产商和拥有多余住房的富裕阶层,而付出成本的是广大工薪阶层和对住房有刚性需求的中等收入居民,这尤其对新进入职场的年轻一代和新城市居民构成巨大经济压力。这是使收入分配实际状况恶化的重要因素,不容忽视。

因此,仅靠已有的关注民生政策,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只有坚决推进体制改革,逐步消除现有体制中一系列导致收入差距过大和不公平分配的因素,才可能根本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3. 收入差距与灰色收入

根据城镇居民收入统计,2011年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和10%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8.6倍,而根据作者上面的推算,为20.9倍(作者推算2008相差26.0倍)。近似以城镇20%高收入家庭和农村20%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来代表全国城乡居民最低和最高各10%家庭的人均收入,那么按居民收入统计数据计算,两者之比为23.6倍,而根据作者的推算,为67.0倍(作者推算2008年为64.6倍)。

这显示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增长加快,使近年来城镇居民的相对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绝对差距仍在扩大);而包括农村居民在内,全国居民的相对和绝对收入差距都进一步扩大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增长仍然慢于其他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根据前面推算的城镇居民分组收入,作者计算得到2011年城镇居民的收入基尼系数为0.501。因为缺乏城乡统一样本的收入数据,无法计算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由于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很大,全国居民的收入基尼系数无疑会显著高于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仅就城镇基尼系数的情况看,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目前已处于危险的区间。如果不能尽快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我国有在不久的将来陷入拉美式中等收入陷阱的危险。

根据推算的城镇居民收入及城乡人口统计,作者推算2011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34.7万亿元。由于20102011年资金流量表尚未公布,作者依据较早的统计数据,初步预估资金流量表口径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8.5万亿元。推算数和资金流量表预估数的差额为6.2万亿元。这一差额可视为来源不明收入或称灰色收入。考虑到GDP数据可能有相应的遗漏并进行调整,估计这部分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2%

这一初步估计结果与作者20072010年报告的估计结果基本一致,但灰色收入绝对量进一步扩大了,意味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继续存在重大扭曲。这部分收入既非劳动报酬、也非正当途径取得的其他生产要素(资本、人力资本、土地等)报酬,其主要部分显然是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以及其他寻租行为的结果。这意味着收入分配格局混乱,腐败现象仍然非常严重。

 

4. 推进体制改革,改善收入分配

前面的分析说明,近几年来低收入居民收入增长加快,高低收入之间相对差距有所缩小,是一个好的迹象。但收入分配混乱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控制,灰色收入在国民收入总量中持续占有一个举足轻重的比例,而且有从最高收入阶层向一部分中等以上收入阶层扩散的趋势,意味着腐败现象的蔓延。绝对差距还在继续扩大,推算的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经进入了一个危险的区间。这对我国的社会公正、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是严重的挑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述情况是多年来体制改革滞后、既得利益坐大、腐败之风泛滥的结果。当前反腐是第一要务。不过,仅靠行政手段反腐,能在短时期产生效果,却不能消除产生腐败的内在机制。因此在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反腐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治标和治本的关系,通过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推进改革,应有明确的针对性。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失衡,主要有以下一些体制性原因:

1 公共资金管理不善。透明度低,缺乏监督,支出没有统一标准,导致政府自身消费膨胀和公共资金流失。初步推算,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未包括土地收入的支出),广义行政管理费用所占比重比发达国家约高10个百分点,相当于每年有上万亿元的流失、浪费和不当支出。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漏洞很多,监督不到位,也是公共资金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实现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制度、建立支出标准、平衡资金分配。

2)资源性和垄断性收入分配不当。这些收入来自自然资源和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同于经营性收入,大部分应纳入公共财政。但现行资源税和国有企业红利上缴只占资源性和垄断性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大部分继续通过合法及不合法渠道转化为私人收入或被挥霍。在现行体制下,矿山资源开采权的授予也有很大漏洞,常常有官商勾结、私相授受的行为,将国有矿山资源低价转移给少数人,导致公共资源大量流失。进一步的资源税改革、国有资产红利分配制度改革,及国有资源管理制度改革非常必要。

3)要素市场缺乏规范。现行制度下,地方财政严重依赖土地收入。2011年,全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3万多亿元,扣除征地拆迁成本后,政府的土地收入仍高达1.91万亿元。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出让的是未来70年的土地使用权,预支了未来的长期土地收益,一次性花掉,造成了短期的过度繁荣,不可能长期持续。而且这笔巨大收益缺乏有效的监管,产生了大量流失和腐败、浪费。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征地、出让制度迫在眉睫。

4)行政垄断扭曲分配。有些行业有很高的行政壁垒,使竞争者难以进入,或靠行政规制保证了高利润。例如我国银行业2011年净利润1.04万亿元,利润率远高于竞争性行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过去人为规定了相当高的存贷利差,同时也由于竞争不充分,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良,形成大银行主导市场的格局。这是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也导致行业间苦乐不均,收入分配不公,并成为低效率的保护伞。最近金融领域的重要改革,为公平竞争打开了一条通路。但在这个领域和其他行政性垄断领域,还有待一系列进一步改革措施来打破垄断,促进竞争。

5)对公权力没有有效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如果权力过多介入经济活动和收入分配,排挤市场竞争,而且缺乏一套制度将权力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公权力就会逐渐演化为一些人以权谋私、侵占公众利益的手段,公平分配的格局就遭到破坏。2012年一项对四千多家企业的调查发现,超过60%的企业表示对当地政府人员发生过“非正式支付”;他们对当地政府官员廉洁守法情况的评价为“很好”的只有7%,评价为“较好”的也只有24%。这说明围绕权力的腐败已经成为严重威胁,迫切需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法治化和民主化的框架下逐步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公共服务部门腐败高发。腐败和灰色收入主要围绕权力和垄断部门发生,但也在向其他领域扩散。其中医疗、教育、科研等公共服务部门是高发领域。这加重了普通的公共服务消费者(患者、受教育者、及一般纳税人)的负担,是一种逆向的再分配。原因之一,是这些公共服务部门处于某种垄断地位,不受市场竞争约束。原因之二是激励机制和控制机制都不到位。原因之三是公共服务部门官僚化,使问题更加严重。主管部门习惯于以管理行政机构的方式管理医院、学校、科研单位,而不是靠法律制度来管理,使这些机构事事听命于上级,丧失了必要的自主权、自治权和自我净化功能,也直接把腐败之风从权力部门带到公共服务部门。因此这些部门的改革,应以去行政化、引进市场竞争、和建立有效的正面激励和制度约束等方面入手。

 

结语

解决收入分配失衡问题,需要全面推进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改革,探索建设一套既符合世界文明发展共同趋势,又适合中国国情和目前发展阶段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当前,社会各界对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寄予了极大期盼,希望这次会议能够成为改革的一个新里程碑。改革以实现全民最大福利和社会长远发展为目标,是大势所趋,一定能够取得社会共识,形成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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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鲁

王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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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 wangxiaolu@neri.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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